李文玲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李文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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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0年8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一)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芜湖市某地段由南向北行驶时,碰撞该路段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梁某,造成梁某跌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王一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撕脱伴血管神经矶健损伤,并住院治疗。2011年11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2010年9月8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一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经查王二(系王一的哥哥)是该词车辆的登记车主,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王二支付了原告梁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余款项拒不支付。 2011年9月,梁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与王一、王二沟通,但其均予以推拖,为此,本律师依法将王一、王二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费用52487.96元;二、被告王二对上述款项在50767.9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解析:王一肇事,为何追究车主王二的责任?答:1、王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王一没有驾驶证书而借用车辆;2、王二明知自己的车辆没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而将车辆借与他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不宜驾驶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王二明知王一不具备驾驶资格而将车辆借与其使用存在过错,其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梁某的损失与借用人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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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玲
  • 执业律所: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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