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玲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转让纠纷
来源:李文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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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杨某因自主创业,通过岳父钱某向钱某的好友张某借款人民币陆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杨某仅支付贰万元本金,余款拒不支付.鉴于张某是钱某的好友,钱某无奈,只能凑款将所欠余款及利息归还给张某.张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钱某,并于当日通知了杨某.杨某接到通知后,仍无任何表态.钱某于2011年8月委托本律师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杨某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其到庭表示,欠款属实,但无钱归还.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四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法律适用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及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

    本案胜诉人关键在于,原债权人张某在债权转让后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杨某.该通知只要送达杨某即可,无须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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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玲
  • 执业律所: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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