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9年12月进入芜湖某汽车部件公司工作,2011年2月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事情发生以后,公司即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伤待遇.
刘某找到本律师咨询此事,本律师发生,在刘某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给刘某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为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律师建议其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一要求该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二支付工伤待遇费用63939.5元.
案件经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最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芜湖某汽车部件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工伤待遇等计人民币61279.5元;二、为申请人刘某补缴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在本案未裁决之前,刘某一直持怀疑的态度,认为公司处于优势,劳动者处于社会底层,既没钱也没人,仲裁机关也会帮助公司讲话。其实不然,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以后,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所以,本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公正的.